(2015)庆城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浩东与被告李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东,李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杨浩东,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庆城县庆城镇北关13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002270093。被告李建杰,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庆城镇北区封家洞小区5排2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90525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东与被告李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杨浩东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