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廖世英、钟文稳等与李光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世英,钟文稳,钟美萍,钟美莲,钟干凤,钟武带,李光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廖世英,农民。申请执行人钟文稳,农民。申请执行人钟美萍,农民。申请执行人钟美莲,农民。申请执行人钟干凤,农民。申请执行人钟武带,农民。被执行人李光霖。申请执行人钟文稳、钟武带、钟美莲、钟美萍、钟干凤、廖世英与被执行人李光霖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的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邓有光审 判 员 温海田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