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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执字第0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小珍申请执行侯跃华、张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珍,侯跃华,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0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珍,男。被执行人侯跃华,男。被执行人张卫,男。张小珍申请执行侯跃华、张卫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焦作市人民法院(2013)焦民三终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跃华、张卫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侯跃华、张卫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卫银行存款57157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