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建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建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78-1号原告保定市建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巧英。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建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98933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8933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