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潘旭奎、陶世乐等与陶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旭奎,陶世乐,陶世欢,陶英连,陶菊连,陶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潘旭奎。申请执行人陶世乐。申请执行人陶世欢。申请执行人陶英连。申请执行人陶菊连,1991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陶秀文。本院在执行潘旭奎、陶世乐、陶世欢、陶英连、陶菊连申请执行陶秀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潘旭奎等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陶秀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有光审 判 员  温海田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