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德龙与温州东鑫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龙,温州东鑫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761号原告:潘德龙。被告:温州东鑫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德龙与被告温州东鑫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德龙撤回对被告温州东鑫土石方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19元,减半收取1259.50元,由原告潘德龙负担。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