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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俊锋与张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何俊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身份证号码:×××5299。被告张世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55。原告何俊锋诉被告张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张;2014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张;2014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三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张世文同意自2015年9月开始向原告何俊锋付清借款人民币90,000元(。)。其中:首期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借款人民币54,000元,诉讼费1025元;此后分18期每期等额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元,于每月30日前打入原告何俊锋在农业银行中山市小榄泰丰支行的银行帐户(帐号:62×××18);最后一期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张世文出现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何俊锋有权就被告张世文尚未支付的全部借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同意此事就此了结,今后不得就此事向对方主张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2015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