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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诉张文炳、刘亚、张荣、刘健、刘得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张文炳,刘亚,张荣,刘健,刘得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12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责人唐贵,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行长。地址:民乐县县府街4号。被告张文炳,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2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刘亚,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8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张荣,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刘健,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4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刘得珍,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3日,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与被告张文炳、刘亚、张荣、刘健、刘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该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治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脱兴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