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亚军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军,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45号原告:高亚军,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百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军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亚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亚军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军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高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顺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