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新疆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1254号原告:新疆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二六工镇六工村(村委会对面)。法定代表人:梅连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健康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高定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市吉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5元,由原告新疆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