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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特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根娣申请宣告沈鸿富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特字第49号申请人王根娣,女,192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朱雪海,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人王根娣申请宣告沈鸿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根娣诉称,申请人王根娣系被申请人沈鸿富的妻子。被申请人1998年6月离家出走,此后至今音讯全无,现仍然不知所踪,故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沈鸿富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沈鸿富,男,192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洋新村12号502室。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丈夫,1998年6月间离家后失踪,此后没有音讯,家人虽多方寻找,仍然下落不明。2010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家属至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宣告沈鸿富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4年7月30日在本院公告栏及沈鸿富的住所地发出寻找沈鸿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沈鸿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沈鸿富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沈鸿富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鸿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