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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国庆与刘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庆,刘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庆被执行人刘海亮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海亮未能主动履行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海亮公积金311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