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朱国庆与刘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庆,刘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庆被执行人刘海亮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海亮未能主动履行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海亮公积金311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