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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董某某,男。被告畅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