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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苏洪清与唐友琼、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清,唐友琼,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苏洪清,男,汉族,50岁,四川省冕宁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余长江,男,汉族,22岁,四川省冕宁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友琼,女,52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第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启兴,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妹,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洪清与被告唐友琼、第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洪清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洪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洪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32.00.00元,由原告苏洪清承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