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夏祖源与彭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祖源,彭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59号原告夏祖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勇,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祖源与被告彭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祖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祖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祖源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