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659-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59-3号申请执行人:黄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广利居委会中华路。被执行人:何耀熙,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朝圣路。被执行人:何海亮,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朝圣路。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辉与被执行人何耀熙、何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以(2015)肇端法执字第6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何耀熙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正东路43号房屋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现因执行处置上述财产需时较长,另查明被执行人何耀熙、何海亮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59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宇 平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