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重庆吉飞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飞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45号原告:重庆吉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恒荣路16幢122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8845-4。法定代表人:黄英。委托代理人:李云,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工商注册号500226000005426。法定代表人:林成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吉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600元,实际收取399元,由原告重庆吉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振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