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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亮宏与刘保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亮宏,刘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443号申请人刘亮宏,被申请人刘保堂,申请人刘亮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10668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保堂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余华岭家园13幢2单元1603室和16幢2单元302室房屋。申请人刘亮宏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39号香奈·天鹅湖四期408栋1单元1层5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亮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保堂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余华岭家园13幢2单元1603室和16幢2单元302室房屋;二、查封刘亮宏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39号香奈·天鹅湖四期408栋1单元1层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建筑面积64.6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