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吴志生、邓广花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志生,邓广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执保字第68-1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墩福,该行董事长。被告吴志生。被告邓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生、邓广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志生、邓广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55元。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志生、邓广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人民陪审员 廖书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