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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林与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林,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周玉林,男。委托代理人袁光胜,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开发区依波茵花园。法定代表人刘晓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林与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林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玉林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林撤回对被告资兴市联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