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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严红星、孙锦有与孙锦有、孙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星,孙锦有,孙锦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严红星。委托代理人:方东升、应欣萍。被告:孙锦有。被告:孙锦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红星诉被告孙锦有、孙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红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红星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