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65年4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孙某某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