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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65年4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孙某某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