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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匡付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41号罪犯匡付强,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稷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付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匡付强不服,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年运中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监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匡付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4年5月和2015年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4年4月、2015年3月和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嘉奖3次。本院认为,罪犯匡付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匡付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