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兴财与鄢天华、鄢正才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财,鄢天华,鄢正才,鄢正云,鄢正富,鄢天学,鄢正禄,鄢天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李兴财,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鄢天华,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鄢正才,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鄢正云,男,60岁。被告鄢正富,男,52岁。被告鄢天学,男,32岁。被告鄢正禄,男,42岁。被告鄢天勇,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财诉被告鄢天华、鄢正才、鄢正云、鄢正富、鄢天学、鄢正禄、鄢天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通知原告李兴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李兴财未予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