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7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7534号申请人朱×,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无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陈东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7月7日,申请人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对于朱×与张×离婚一案作出的离婚判决。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发布的离婚令,案件号为(P)SYM6×××/2006。该离婚令确认张×(夫)和朱×(妻)之间的婚姻以及与1984年2月×日举行的婚礼有关的一切婚姻关系均已解除。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书载明上述离婚令从2006年12月×日起生效。2011年4月25日,张×(原告)与朱×(被告)离婚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西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张×与朱×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已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故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于2006年11月×日就张×(夫)和朱×(妻)之间的婚姻所发布的(P)SYM6×××/2006号离婚令,应属不予承认的情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关于申请承认对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于2006年11月×作出的(P)SYM6×××/2006号离婚令的申请。审判长 李经纬审判员 屠 育审判员 史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