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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02胡贵帅等18人与深圳市敬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帅,深圳市敬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胡贵帅等18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敬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5]1302-13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敬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福永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秀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梅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