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建栋与甘忠明、江朝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50号原告:黄建栋,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甘忠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江朝如,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受理原告黄建栋与被告甘忠明、江朝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栋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朝如在福建同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朝如在福建同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价值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本案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尤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