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4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淑贤与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淑贤,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40935号原告候淑贤,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晓丹,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潘家园大厦三层北区。法定代表人苏芮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木军,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冯滨,总裁。委托代理人隋朝晖,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F6层东区。负责人于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大江,男,1983年6月5日出生。原告侯淑贤(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旅公司)、被告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并与北青旅公司合称二被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淑贤委托代理人古晓丹,北青旅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木军,众信公司委托代理人隋朝晖,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大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9日,由王超代表侯淑贤与北青旅公司签订了去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者委托组织团办理旅行者投保个人旅游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费25元。在旅游合同过程中,众信公司出人带领侯淑贤旅游,并代表侯淑贤于2014年1月4日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签订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侯淑贤于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在巴厘岛海边,被海浪将右腿的胫骨,腓骨及胫骨平台打成骨折。侯淑贤当日被送往巴厘岛国际医院救治。当时只进行了胫骨打钢板体内固定手术。侯淑贤因仍有不适于回国当天乘救护车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到医院后通过拍片子,做CT,诊断胫骨平台也有骨折,并于2014年1月22日住院,医院给侯淑贤胫骨平台进行植入人工骨及打钢板内固定手术,1月29日出院。后侯淑贤与北青旅公司、众信公司、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联系理赔事宜。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仅赔付了部分费用。故侯淑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连带给付交通费2044元,下肢矫形器费用1700元、护理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给付伤残补偿金59647元、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36000元、营养费1800元;给付医疗费19225.04元;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翻译费用、鉴定费用由二被告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北青旅公司辩称:不同意侯淑贤的诉讼请求。第一,从侯淑贤提供的证据看,是突然的海浪造成的骨折,这是旅游中的意外事件。第二,侯淑贤一开始要求由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我方和众信公司是连带责任,如果以保险合同为基础,我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果基于旅游合同纠纷,我方无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合同纠纷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其他的赔偿,比如交通费,有些应当按照通常的标准,不能随便抬高和扩大。医疗和误工没有相应的税收证明,侯淑贤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众信公司辩称:第一,如果是旅游合同纠纷,我方不是旅游合同的适格被告,我方是接待方,与侯淑贤没有旅游合同。第二,侯淑贤受伤是在海边被海浪打倒了,是意外,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受伤后,我方第一时间联系了救护车,送往了唯一的国际医院进行救治。在1月7日至14日之间30800元的医疗费都是我方全额承担的。第四,侯淑贤发生意外的时候没有胫骨平台骨折,我方不确定是否与意外有关,是否是侯淑贤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旅游意外险是根据保险条款处理的,我方不介入。旅游合同不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件是意外事故,我方尽到了救治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述称:第一,侯淑贤在旅游合同纠纷中提出对我方的保险请求没有依据,我方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旅游服务辅助者。我方与侯淑贤之间只存在人身保险关系,只承担因人身意外产生的责任,不为旅游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我方对侯淑贤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我方对侯淑贤旅游过程中的意外已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出了全面的理赔,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侯淑贤即使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内容存在异议,也应当另案起诉,不应当在本案中提出诉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案外人王超作为旅游者代表(侯淑贤系旅游者之一)与北青旅公司作为组团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成行团号04012014-巴厘岛,行程时间共计6天4夜,成人旅游费用5080元/人。个人旅游保险旅游者委托组团社办理。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费25元。第七条其他约定手写内容如下: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赠送人身意外险。本团为多家旅行社联合成团。该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组团社的义务第(五)项规定:(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013年12月31日,众信公司作为投保单位为包括侯淑贤在内的旅游者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9日。合同签订后,包括侯淑贤在内的旅游者在众信公司的组织下前往巴厘岛进行旅游。2014年1月7日下午,众信公司组织旅游者前往巴厘岛海边,旅游者集体乘车到达旅游地点后,在海边各自进行自由活动。当日14时左右,侯淑贤受伤,众信公司陪同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闭合性骨折,后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众信公司负担了当地的治疗费用。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9日,侯淑贤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主要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其他诊断为胫腓骨骨折(右,术后)。审理中,侯淑贤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4050元,本院依法出具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侯淑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评定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90日。3、后续治疗费用为6000-10000元人民币。侯淑贤针对其所主张各项费用提交证据如下:1、医疗费票据,用以证明医疗费用。2、矫形器费用票据,用以证明矫形器费用。3、救护车费用及交通费票据,用以证明交通费用。4、陪护费票据、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用以证明护理费用;5、律师执业证、律所收入及工作证明。用以证明误工费用;6、司法鉴定收据、翻译的发票,用以证明因鉴定及翻译发生的费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如下事实:侯淑贤和北青旅公司有旅游合同关系,众信公司和北青旅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双方共同履行了侯淑贤与北青旅之间的合同,侯淑贤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事故,事故是在旅行社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当天当地天气正常。发生事故时导游和领队不在侯淑贤身边,事故发生后众信公司社履行了救治义务,负担了境外的医疗费用。侯淑贤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一定赔付,侯淑贤现有的主张已经将保险公司赔付部分进行了剔除。案外人谭晶作为侯淑贤的证人到×,其证言内容如下:2014年1月份,我们一家五口去巴厘岛旅游,在最后一天行程的时候我们在海边玩,我婆婆(候淑贤)被浪打到。最后一天是自由活动,前一天(地接)导游和我们商量安排行程,当时在车上收齐了钱(每人一百美金)。当天导游让我们小心物品,说一个浪过来不要把你们的手机相机卷到水里。到海边玩我们穿泳衣,导游把我们的物品集中起来,我们就下去玩,当时我公公没去海边,我们四个人(我和我妈、小姑子和婆婆)在海边玩,几个人当时是自由散开的,当时我和我妈在一起,因为我妈年龄大了我要照顾她,我小姑子和我婆婆有一定的距离,各自玩各自的。正玩的时候,我在哈腰的过程中,猛的一回头,就看到我小姑子惊恐的表情往海里指,这时突然有一个大浪过来,我们大家就往岸上跑,当时浪特别大,现在回想是多个浪叠加在一起的断层浪,当时感觉就像一座山一样,我们在往岸上跑的过程之中浪就把我和我妈妈都拍倒了,把我们往回拽了一部分,浪一下去我赶紧拽着我妈往上跑,跑的过程中我一扭头就看见我婆婆在那里趴着,我就过去扶她,她说她腿疼起不来,当时我扶着她往前爬,人的本能反应是要逃离危险地点,后来婆婆说不行腿疼爬不了了,就翻身想要坐下,翻身坐的过程中,她右腿不听使唤了,就把右腿搬过来,然后我们就看到右腿是耷拉下来的,是变形的,是骨折的状态。腿的状态很可怕。北青旅公司及众信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针对事发时的情况,侯淑贤称:当时在海边候淑贤看到了一人高的海浪,等想往岸上跑的时候,海浪已经打过来了,海浪远看起来一人高,到身边拍的位置是膝盖左右的部分,感觉像被锤子锤了一下的感觉,当时就动不了了,就试图往上爬。本院当庭释明侯淑贤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处理。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投保单、病历、证明、费用票据、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侯淑贤与北青旅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众信公司系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侯淑贤有权向二被告主张责任。本案焦点问题有三,其一,旅行社针对旅游者伤害承担责任的条件;其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其三,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其一,旅行社针对旅游者伤害承担责任的条件。旅行社针对旅游者,并非概括的承受所有风险和意外,即如果旅游者发生双方均无责任的意外和风险,法律并未规定由旅行社一方承担责任。基于旅游合同的性质与特点,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旅行社仅应在其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提供旅游服务,并同时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负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于旅游服务的合同义务。旅游活动本身就是要面对陌生和未知世界与环境的一种行为,当然也很有可能发生意外和风险,旅游者在享有旅游本身带来的乐趣之外,还应对相应的风险和意外有所认知和预期。旅行社面对的是旅游团体和团队,其安全保障的提供通常是概括性的,现实中并不可能具体到每个人的身体情况,并跟随于旅游者每时每刻的行为与活动。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只是一种辅助,旅游者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当首先对个人安全负责,并在自身安全的保障方面占据天然的优势。针对本案事故,侯淑贤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均确认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针对旅游合同中的“意外”,并不当然排除旅行社责任。旅行社如在履行旅游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意外发生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是否应当对旅游者在旅游途中的伤害承担责任,主要考察其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其二,关于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问题。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危险防范义务。即旅行社应尽量避免旅游者进入危险场所,或置旅游者以危险的境地。如带领游客进入未开发或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景区,提供的旅游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都应视为旅行社违反该义务;本案中,旅游者进入的是正规对外开放的景区,且事发当天天气情况正常,并未发生不适宜在海边游玩的特殊天气和气象,二被告未违反危险防范义务。二是救助义务,即旅行社应在旅游者出现人身、财产危险时进行积极的帮助与救治。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众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实施了积极的救助,对此义务无争议。三是告知义务,即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进行明确的告知和提示。我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本案旅游合同亦约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可见,旅行社应当告知的系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项。本案二被告是否违反该义务在第三部分详述。其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问题。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通常采用善良管理人标准,即应参照同等情况下,具有相应知识经验的理性人所采用的标准进行客观认定,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鉴于旅游合同本身的性质与特点,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方式,可以较为灵活,法律并未强制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义务是否适当履行的判断标准应为实质性标准,即如果旅行社的提醒和警示能够起到提示风险的作用,即应视为其尽到了相关义务,而不应苛责其务必全面并无遗漏的包含所有可能发生的意外和风险。依据证人证言,旅游服务提供者在侯淑贤进入海边自由活动之前,曾提醒旅游者小心物品,并说一个浪过来不要把手机相机卷到水里。对于一般旅游者而言,该说明已经对海浪可能带来的风险作出了一个概括性的提示,对于危险的描述已经足够具体。就一般理性人的经验常识而言,“被海浪拍伤”事件发生概率较低,旅行社很难对此作出预见和预期,并就此向旅游者进行提示和提醒。如要求旅行社对此意外进行预见并做预防和告知,显属超出一般人理性和善良管理人标准。故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面,二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侯淑贤在旅游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骨折,结果本身确实值得同情,但也并不意味着应由旅行社承担所有风险和后果。侯淑贤虽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但其所受损害并非旅行社违约所造成,故不应由二被告承担责任。侯淑贤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另,侯淑贤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之保险合同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已做明确释明,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侯淑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5元,翻译费700元,鉴定费4050元,由原告侯淑贤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小莉人民陪审员  李秀敏人民陪审员  赵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