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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010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辉,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柳晓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在其所有并运营的网站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现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