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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328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谢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谢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