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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华容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高 攀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