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静与吴敏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吴敏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吴静,被执行人:吴敏仁,本院在执行吴静申请执行吴敏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敏仁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委托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执字第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李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