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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立民诉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郎瑞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民,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郎瑞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张立民,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郎瑞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民诉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郎瑞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9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立民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