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800号原告张某某,住晋江市。被告陈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炳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