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与被告相识,后不久二人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子坤。2009年农历4月1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张子茹。××××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婚生子张某乙、婚某由原告抚养、各自负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张某甲辩称,二人虽产生矛盾,为了成利于小孩成长,二人有和好的可能,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相识,后不久二人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张子坤。2009年农历4月14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张子茹。××××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产生矛盾,2015年7月31日,原告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现双方因生活琐碎事产生矛盾,只要二人互让互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二人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