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高强、邱恒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邱恒新,王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强,男,回族,居民。被执行人邱恒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相平,男,汉族,平邑县水利局职工。本院在执行高强与邱恒新、王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相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相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16×××93账户上35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