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832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楚中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武月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