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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葛云飞与狄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云飞,狄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葛云飞。被执行人狄忠强。葛云飞与狄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狄忠强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狄忠强位于溧阳市溧城镇盛世华城A5幢3单元1101室房产,已被本院通过司法网上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获得拍卖款171200元。余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经执行到位部分履行款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速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狄全平执行员  杨家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