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维维与陈企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维,陈企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徐维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06143424),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郑家桥73号。委托代理人:孙金鑫。被告:陈企远(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4703080034),男,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国贸花园213幢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维与被告陈企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维维撤回对被告陈企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维维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