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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1号罪犯赵某某,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五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了(2013)五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赵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服刑改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管理,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改造累计分13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5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3次。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