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德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杨德贵。委托代理人徐方周,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代表人刘城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贵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杨德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