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吉祥李杰三李全臣诉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吉祥,李杰三,李全臣,李俊臣,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729号原告任吉祥,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李杰三,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柘城县。被告李全臣,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柘城县。被告李俊臣,男,197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柘城县.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县。法定代表人王如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吉祥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