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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曹增存与尹明庆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增存,尹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曹增存被执行人:尹明庆申请执行人曹增存与被执行人尹明庆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增存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签发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