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曹增存与尹明庆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增存,尹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曹增存被执行人:尹明庆申请执行人曹增存与被执行人尹明庆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增存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签发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