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310国道南侧36-301号。法定代表人胡尊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成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张井团,董事长。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方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40元减半收取14870元,由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何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