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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董丽芬、韩金岭与韩金岭、戴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芬,韩金岭,戴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董丽芬。被告:韩金岭。被告:戴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代表人:冯贤国。委托代理人:蔡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丽芬与被告韩金岭、戴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丽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