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南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升礼诉被告海城市耿庄镇张先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海城市耿庄镇张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南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海城市耿庄镇张先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海城市耿庄镇张先村民委员会(2014)海民南初字第008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海城市耿庄镇张先村民委员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南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