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孙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888号原告江苏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黄丽萍。委托代理人李东晨。委托代理人刘雅静。被告孙少珍。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理原告江苏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孙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周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