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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燕辉,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燕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姚永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碧清、胡熙章参与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文佳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燕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至5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燕辉在禁渔期采用禁渔工具“拉张网”在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一共非法捕鱼5次,非法获利3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26日凌晨,黄燕辉驾驶自家的小铁皮船(俗称“渔筏子”)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老虎垄”水域捕鱼,黄燕辉首先把船停靠在渔网旁(俗称:“拉张网”,经郴州市畜牧水产局鉴定,属于禁用网具),再从船上下来行走至拉张网的绞机处,快速旋转绞机半小时左右将渔网拉至露出离湖面1.5米的距离,不让进网的鱼逃离,然后黄燕辉用携带的小捞网伸进拉张网把那些进网的鱼全部捕捞上来,当晚一共捕获13斤“标杆子”鱼。后黄燕辉把鱼装进一个白色的桶子带回家里,到家后将捕获的“标杆子”鱼钱部杀掉并将鱼内脏清理干净,再由其妻子黄某英把这些“标杆子”鱼用食用油炸干,获得7斤左右的干鱼。第二天早上黄某英租乘张某某的摩托车将干鱼拿到宜章县瑶岗仙镇的菜市场出售,获利100余元。2、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黄燕辉驾驶自家小铁皮船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使用同样的方法捕获8斤“标杆子”鱼,后黄燕辉的妻子黄某英把这次捕获的8斤“标杆子”鱼全部用食用油炸干并获得5斤左右的干鱼。第二天早上黄某英将上述干鱼拿到瑶岗仙镇的菜市场上出售,获利100元钱。3、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黄燕辉驾驶自家小铁皮船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使用同样的方法捕获10斤“标杆子”鱼,后黄燕辉的妻子黄某英把这次捕获的10斤“标杆子”鱼全部用食用油炸干并获得6斤左右的干鱼。第二天早上黄某英将上述干鱼拿到瑶岗仙镇的菜市场上出售,获利100余元。4、2015年5月1日凌晨,黄燕辉驾驶自家小铁皮船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使用同样的方法用“拉张网”捕获10斤左右的“标杆子”鱼,黄燕辉将这次捕获的鱼杀掉并将鱼内脏清理干净,分别用食品袋好放在其家中卧房的冰柜内冷藏。资兴市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5月3日在黄燕辉家里的冰箱内提取了上述冰冻鱼,冰冻鱼净重6.8斤。5、2015年5月2日凌晨3时许,黄燕辉驾驶自家小铁皮船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黄燕辉此次使用拉张网非法捕获18斤鱼,其中包括“标杆子”、“黄尾鱼”、“雄鱼”(鳙鱼)等。指控的证据有: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案件移送函、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缴款书、通告、实施方案、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英、谭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李某、陈某升、范某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燕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黄燕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黄燕辉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燕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政府发布资政通[2015]5号《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通告禁渔期时间为每年4月1日0时—6月30日0时,禁渔期禁渔范围为资兴市东江湖及全市其他天然水域,其中小东江和东江湾水域实行全年禁渔制度。2015年4月份至2015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燕辉在禁渔期采用禁渔工具“拉张网”在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非法捕鱼5次,非法获利3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4月26日凌晨,黄燕辉驾驶自家的小铁皮船(俗称“渔筏子”)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俗称“拉张网”,经鉴定,属于禁用网具)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老虎垄”水域捕鱼,黄燕辉把船停靠在渔网旁,走到拉张网的绞机处,旋转绞机将渔网拉至露出离湖面1.5米的距离,然后用小捞网把进网的鱼全部捕捞上来,当日一共捕获13斤“标杆子”鱼,后黄燕辉的妻子黄某英把捕获的“标杆子”鱼加工成7斤左右的干鱼,进行销售,获利100余元。2、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黄燕辉驾驶自家的小铁皮船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使用同样的方法捕获8斤“标杆子”鱼,后黄燕辉的妻子黄某英把捕获的“标杆子”鱼加工成5斤左右的干鱼,进行销售,获利100元。3、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黄燕辉驾驶自家的小铁皮船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使用同样的方法捕获10斤“标杆子”鱼,后黄燕辉的妻子黄某英把捕获的“标杆子”鱼加工成6斤左右的干鱼,进行销售,获利100余元。4、2015年5月1日凌晨,黄燕辉驾驶自家小铁皮船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使用同样的方法用“拉张网”捕获10斤左右的“标杆子”鱼,黄燕辉将捕获的鱼清理干净后,存于冰柜内冷藏,2015年5月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净重6.8斤。5、2015年5月2日凌晨3时许,黄燕辉驾驶自家的小铁皮船带上捕鱼工具“小捞网”等来到滁口镇塘湾村东江湖“老虎垄”水域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黄燕辉此次使用拉张网非法捕获18斤鱼,包括“标杆子”、“黄尾鱼”、“雄鱼”(鳙鱼)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燕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燕辉的供述,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英、谭某某、李某、陈某升、唐某某、张某某、范某红的证言,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兴市人民政府资政通[2015]5号《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资兴市滁口镇严厉打击禁捕期非法捕捞活动实施方案》,《关于黄燕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移送情况说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关于对黄燕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所用捕捞网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燕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燕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燕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燕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燕辉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变现后的价款124元及其非法获利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姚永飞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人民陪审员  胡熙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