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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扬州洁豪刷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新美日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洁豪刷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新美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417号原告扬州洁豪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双隆村。法定代表人夏大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绍明,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新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杭集镇杭集村桥东组20号。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京海,扬州市邗江区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洁豪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新美日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学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