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易华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海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法定代表人吴振江,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焦煤集团岚县正利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起诉时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逾期利息等共计6403481.10元,起诉后,原告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前述起诉额由6403481.10元增加至32628833.95元。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航天神坤装备有限公司诉请的各项费用总额为32628833.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标的已经超过本院级别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雨航 来源:百度“”